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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及掘进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日期: 2018-08-01

近日,为加快构建盾构及掘进技术领域人才高地,切实增强企业科研创新力量,盾构及掘进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面向全国诚聘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最高可享130万元补贴及20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

该办法涉及四类高层次人才: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重大专项(课题)首席科学家。

(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负责人,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三)“985工程”大学毕业或海外知名大学毕业,在海内外学术机构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工作人员;以第一作者在SCI、EI源刊上发表4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6篇(含)以上。

(四)紧缺专业或应用学科博士,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SCI收录1篇及以上)以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享受包括安家费、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资金等待遇,此外还可申报享受省、市的科研创新优惠政策和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其中,第一类人才可享受年岗位津贴60万元、住房补贴50万元、安家费20万元以及科研启动资金2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其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安排配偶就业,解决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盾构及掘进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盾构及掘进技术领域人才高地,实施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切实增强企业科研创新力量,引领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遵循盾构及掘进技术领域相关的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

(三)遵循工作业绩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遵循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条件

(一)本办法人才分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重大专项(课题)首席科学家(统称为第一类人才)。

(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负责人,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统称为第二类人才)。

(三)“985工程”大学毕业或海外知名大学毕业(海外知名大学是指国际上权威教育媒体USNEWS、TIMES、QS等发布的全球高校排名前200名),在海内外学术机构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工作人员;以第一作者在SCI、EI源刊上发表4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6篇(含)以上(统称为第三类人才)。

(四)紧缺专业或应用学科博士,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SCI一篇及以上)以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统称为第四类人才)。

第四条  引进待遇

(一)第一类人才

1.服务期8年,除享受单位工资外,年岗位津贴60万元;提供50万元住房补贴,引进当年先付29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万元/年发放。

2.安家费:2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6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20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单位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4.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安排配偶就业,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二)第二类人才

1.服务期8年,除享受单位工资外,年岗位津贴40万元;提供35万元住房补贴,引进当年先付21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年发放。

2.安家费:15万元。引进当年先付8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1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10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单位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4.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

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三)第三类人才

1.安家费:20万元,服务期8年。引进当年先付6万元,

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年发放。

2.购房补贴:4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12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4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8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单位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四)第四类人才

1.安家费:10万元,服务期8年。引进当年先付3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1万元/年发放。

2.购房补贴:2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6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5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单位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以上所给待遇均为税前。

第五条  考核管理

引进人才的考核按照四类人才分别进行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每年需完成的目标和服务期内总目标),完成考核指标给予发放本年度安家费、住房补贴。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上述引进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八年。

(二)若引进人才一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在引进人才到用人单位后一个月内,与之签署聘任合同,上述待遇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署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事项,不再受理。

(四)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申请解除合同或调离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结清有关手续后(科研启动资金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用人单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作为引进人才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除享受用人单位的相关科研政策外,用人单位还将全力支持申报省、市的科研创新优惠政策和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六) 2017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对于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引进的人员,其所需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资金列入集团公司专项经费,由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年度上报所需费用,集团公司批复后施行。

第七条  人才引进方式

(一)符合用人单位长期发展需求的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引进。

(二)符合用人单位某项科研需求的人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方式引进。

第八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第一、二类人才直接引进。

(二)其他两类人才:

1.面试笔试:对于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笔试;

2.审核确认:对于面试、笔试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提报人才引进报告;

3.实施引进: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引进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完成人才引进合同的签订、人才引进手续的办理、人才引进工作的协调、人才引进待遇的落实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其他与科研创新活动有关事项参照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用人单位制订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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