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盾构及掘进技术领域人才高地,实施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切实增强盾构及掘进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创新力量,引领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遵循盾构及掘进技术领域相关的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
(三)遵循工作业绩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遵循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条件
(一)本办法人才分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统称为第一类人才)。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中原学者(获其他省份同类级别称号),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青年长江学者(统称为第二类人才)。
(三)“985工程”大学毕业或海外知名大学毕业(海外知名大学是指国际上权威教育媒体USNEWS、TIMES、QS等发布的全球高校排名前200名),在海内外学术机构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工作人员,以第一作者在SCI、EI源刊上发表4篇(含)以上论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6篇(含)以上(统称为第三类人才)。
(四)紧缺专业或应用学科博士,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SCI收录1篇)及以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统称为第四类人才)。
第四条 引进待遇
(一)第一类人才
1.服务期5年,除享受单位工资外,年岗位津贴80万元;提供50万元住房补贴,引进当年先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5万元/年发放。
2.安家费:2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8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20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实验室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4.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安排配偶就业,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二)第二类人才
1.服务期5年,除享受单位工资外,年岗位津贴40万元;提供35万元住房补贴,引进当年先付23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万元/年发放。
2.安家费:15万元。引进当年先付7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100万元(申报项目,自主支配,按照实验室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4.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三)第三类人才
1.安家费:20万元,服务期5年。引进当年先付8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万元/年发放。
2.购房补贴:4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20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5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80万元(申报项目,按照实验室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四)第四类人才
1.安家费:10万元,服务期5年。引进当年先付6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1万元/年发放。
2.购房补贴:20万元。引进当年先付8万元,剩余款项在服务期内经实验室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万元/年发放。
3.科研启动资金:50万元(申报项目,按照实验室相关办法执行,接受监督)。
以上所给待遇均为税前。
第五条 考核管理
引进人才的考核按照四类人才分别进行。按照合同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每年需完成的目标和服务期内总目标),完成考核指标后发放本年度安家费、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上述引进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二)若引进人才一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在引进人才到实验室后3个月内,与之签署聘任合同,上述待遇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署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事项,不再受理。
(四)作为引进人才进入实验室工作的,除享受实验室的相关科研政策外,实验室还将全力支持其申报省、市的科研创新优惠政策和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五)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申请解除合同或调离的,须经实验室同意,按未服务时长比例退还安家费、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资金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由实验室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人才引进方式
(一)符合实验室长期发展需求的人才,以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引进。
(二)符合实验室某项科研需求的人才,以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方式引进。
第八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第一、二类人才直接引进。
(二)其他两类人才:
1.面试笔试:对于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实验室组织进行面试、笔试;
2. 审核确认:对于面试、笔试遴选出的人员,由实验室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报备;
3.实施引进: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引进管理规定,实验室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引进手续的办理、引进工作的协调、引进待遇的落实及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2026年7月1日之前已按原办法签订合同的人员,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引进的人员,按本办法执行。